为保障音乐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,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在我院教学中的效益,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音乐学院所有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学校国有资产,任何个人(包括学生)未经授权均无权使用。
二、严禁任何个人利用学校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私自办班、带学生。
三、经查实学生利用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带学生、办班者,取消当年评优、评先、入党及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困难补助等参评资格,并公开进行批评。
四、经查实教师利用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私自带学生、办班者,第一次发现扣除半年岗位津贴,第二次发现扣除全年岗位津贴,并取消当年的评优、评先资格,并不得晋升职务、职称。
五、所扣津贴用于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的维修。
六、本规定于2009年2月18日起实施。